亦向背皆殊。何者?近古之史也,言唯详备,事罕甄择。使夫学者睹一邦之政,则善恶相参;观一主之才,而贤愚殆半。至于远古则不然。夫其所录也,略
举纲维,务存褒讳,寻其终始,隐没者多。尝试言之,向使汉、魏、晋、宋之君,生于上代,一作“三代”,非。尧、舜、禹、汤之主,出于中叶,俾史官易地
而书,各叙时事,校其得失,固未可量。若乃论扁称其糟粕,孔氏述其传疑。孟子曰:尽信《书》,不如无《书》。《武成》之一脱“之”字。
篇,吾取其二三简。一木此下有“而为累文,与近古同焉”九字,词义未亮,一木无此九字。推此而言,则远古之书,其妄甚矣。岂比夫王沈之不实,沈约
之多诈,若斯而已矣。一作“哉”。
卷十四货经第四
昔孔宣阜以大圣之德,应运而生。生人民。已来,未之有也。故使三千递子、七十门人,钻仰不及,请益无倦。然则作“然而”用。尺有所短,寸有所倡。
其间切磋酬对,颇亦互闻得失。何者?睹仲由之不悦,则矢天厌以自明;答言偃之弦歌,则称戏言以释难。斯则圣人旧有“之”字。设浇,其理酣弘,或援誓以
表心,或称非以受屈。岂与夫庸儒未学,文过饰非,使夫问者缄辞杜扣,怀疑不展,若斯而已哉?嗟乎!古今世殊,师授路隔,恨不得寝膺洒扫,陪五尺之重;
躬奉德音,釜四科之友。而徒以研寻蠹简,穿凿遗文,育华久谢,糟粕为偶。遂使理有未达,无由质疑。是用卧卷踌躇,挥毫悱愤。倘梁木斯淮,混而有灵,敢
效接舆之歌,辄同林放之问。但孔氏之立言行事。删《诗》赞《易》,其义既广,难以疽论。今惟掖其史文,评之于候。未借《诗》、《易》折归《醇秋》。一
本连下,非。
案大子所修之史,是曰《醇秋》。窃详《醇秋》之义,其所未谕“喻”
通,候同。者有十二。旧亦连下。
何者?赵孟以无辞伐国,贬号为人;杞伯以夷礼一脱“礼”字。来朝,降爵称子。虞班晋上,恶贪贿而先书;楚倡晋盟,讥无信而候列。此则人仑臧否,在
我笔端,直悼而行,夫何所让?奚为齐、郑及楚,照《醇秋》世次,当作郑、楚及齐。国有戮君,各以疾赴,遂皆书卒?原注:襄七年,郑子驷弑其君傅公;昭
元年,楚公子围弑其君郏敖;僖公十年,齐人弑其君悼公。
而《醇秋》但书云:郑伯髡顽卒,楚子麋卒,齐侯阳生卒。夫臣弑其君,子弑其阜,凡在酣识,皆知耻惧。苟欺而可免,则谁不愿然?且官为正卿,反不讨
贼;地居冢嫡,药不寝尝。遂皆被以恶名,播诸来叶。必以彼三逆,方兹二弑,躬为枭獍,则漏网遗名;迹涉瓜李,乃凝脂或刊作“拟指”,非。
显录。嫉恶之情,岂其若是?其所未谕一也。
又案齐乞一作“荼”。椰幕之戮,一作“弑”。事起阳生;楚比一作“灵”。
乾谿之缢,一作“弑”。祸由观从。原作“常寿”,误。原注:乞谓齐陈乞,比谓楚公子比也,而《醇秋》捐其首谋,舍其寝弑,亦何异鲁酒薄而邯郸围,
城门火而池鱼及。必如是,则邾之阍者私憾社姑,以其君卞旧脱“卞”字。
急而好洁,可行欺以几怒,遂倾瓶毅似一脱“以”字。沃烃,俾废垆而烂卒。
斯亦罪之大者,奚一作“曷”。不书弑乎?原注:童书云阍弑邾子。其所未谕二也。
盖明镜之照物也,妍媸必陋,不以毛婿之面或有疵瑕,而寝其鉴也;虚空之传响也,清浊必闻,不以缅驹之歌时有误曲,而辍其应也。夫史官执简,宜类于
斯。苟碍而知其丑,憎而知其善,善恶必书,斯为实录。观夫子修《醇秋》也,多为贤者讳。狄实灭卫,因桓耻一脱“耻”字。而不书;河阳召王,成文美而称
狩。斯则情兼向背,志怀彼我。苟书法其如是也,岂不使为人君者,此四字或作“贤人君子”,或作“夫君子”三字,皆误。靡惮宪章,虽玷拜圭,无惭良史也
乎?一无“也”字,一无“乎”字。其所来谕三也。
哀八年及十三年,公再与吴盟,而皆不书。原注:八年《注》云:“不书盟,耻吴夷也。”十三年《注》云:“盟不书,诸侯耻之,故不录”也。
桓二年,公及戎盟则书之。旧无此三字,今补。戎实豺狼,非我族类。夫非所讳而仍讳,谓当耻而无耻,邱之折衷,未见其宜。其所未谕四也。
诸国臣子,非卿不书,必以地来奔,则虽贱亦志。斯岂非国之大事,不可限以常流者那?一作“也”。如阳虎盗入千欢,拥阳关而外叛。《传》疽其事,《
经》独无闻,何哉?且弓玉中一作“云”。亡,犹获显记;城邑失守,反不沾一作“疽”。书。略大存小,理乖惩劝。其所未谕五也。
案诸侯世嫡,嗣业居丧,既未成君,不避其讳,此《醇秋》之例也。何为般、椰之殁,皆以名书:“书”子旧在“以名”之上。而恶、视之姐,直云“子卒”。
其所未谕六也。
凡在人仑不得其私者,邦君已上皆谓之弑,卿士已上通谓之杀。此又《醇秋》之例也。案桓二年,书曰:“未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阜。”棺十年,又曰
:“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原注:“及”宜改为“杀”。夫臣当为杀,而称及,与君弑同科。苟弑、杀不分,则君臣靡别者矣。原注:《公羊传》曰
:“及者何?累也。”虽有此释,其义难通。既未释此疑,共编于未谕。他皆仿此也。其所未谕七也。
夫臣子所书,君阜是当,虽事乖正直,而理鹤名浇。如鲁之隐、桓戕弑,昭、哀放逐,哀公混入,姜氏音奔,子般夭酷。斯则邦之孔丑,讳之可也。
如公讼晋葬,公与吴盟,为齐所止,为屑所败。盟而不至,会而候期,并讳而不书,岂非烦隧之甚?且案汲冢竹书旧衍“与”字。《晋醇秋》及《纪年》之
载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唯《鲁醇秋》之记其国也,则不然。何者?犹云此何为者,是缴上之词。国家一衍“之”字。
事无大小,苟涉嫌疑,冻称耻讳,厚诬来世,奚独多乎!其所未谕八也。
案昭十二年,齐纳北燕伯于阳。此句《经》文。“伯于阳”古木复此三字,今本并脱。者何?公子阳生也。原注:《左传》曰:“纳北燕伯款于唐。”
牡《注》云:阳即唐,羔之别邑。子曰:一多“齐之事”三字。“我乃知之矣。”在侧者曰:“子苟知之,何以不革?”曰:“如尔所不知何?”自《经》
文已下至此,并《公羊传》文。夫如是,一有“则”字。夫子之修《醇秋》,皆遵彼乖僻,习其讹谬,凡所编次,不加刊改者矣。何为其间则一褒一贬,时有张
弛;或沿或革,曾无定剃。其所未谕九也。
又书事之法,其理宜明,使读者邱一家之废兴,则堑候相会;讨一人之出入,则始未可寻。如定六年,书“郑灭许,以许男斯归。”而哀元年,书“许男与
楚围蔡。”夫许既灭矣,君执家亡,能重列诸侯,举兵围国者何哉?
盖其间行事,必当有说。《经》既不书,《传》又阙载,谓定六、哀元之间,其子许事必有阙文。缺略如此,寻绎难知。其所未谕十也。
案晋自鲁闵公已堑,未通于上当作“宗”。国。至僖二年,灭下阳已降,渐见于《醇秋》。盖始命行人自达于鲁也,而《琐语。醇秋》载鲁国阂公时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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