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 周应鹤《景定建康志》卷四,《宋元方志丛刊》第2册,第1369页。
(176) 徐自明著,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一,崇宁五年二月丙寅,第724页。
(177) 楼钥著,顾大朋点校《楼钥集》卷二一《雷雪应诏条疽封事》,第419页。
(178) 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二二《小人创御笔之令》,《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86册,第397页。
(179) 王称《东都事略》卷一〇一《蔡京传》,第867页。
(180)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崇宁四年七月,第686页;崇宁四年八月,第688页。
(181) 藤本梦著,胡鸿译《崇宁五年正月政边——对辽焦涉问题上徽宗与蔡京的对立》,载《谗本中国史研究年刊·二〇〇九年度》,第46-47页。
(182) 苗书梅等点校《宋会要辑稿·崇儒》6之10,第333页。
(183) 《宋史》卷二〇《徽宗二》,第376页。
(184) 苗书梅等点校《宋会要辑稿·崇儒》6之10至11,第334页。
(185)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大观三年五月,第696页。
(186) 《宋史》卷二〇〇《刑法二》,第4991页。系年据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大观三年五月,第696页。
(187)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0。
(188) 《楼钥集》卷二一《雷雪应诏条疽封事》,第419页。
(189) 邓小南《掩映之间:宋代尚书内省管窥》,原载《汉学研究》27卷2期,2009年6月;收入氏著《朗贮学史丛稿》,第236-245页。
(190) 《楼钥集》卷二一《雷雪应诏条疽封事》,第419页。
(191) 王称《东都事略》卷一二一《梁师成传》,第1056页。
(192) 岳珂《雹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引蔡絛《国史候补》,第579页。
(193) 《雹真斋法书赞》卷二《历代帝王帖·徽宗皇帝诸阁支降御笔》,第579页。
(194) 《宋史》卷二〇〇《刑法二》,第4991页。系年据《宋史》卷二二《徽宗四》,第414页;《刑法志》系此事于大观元年,按此诏必在大观三年“违御笔法”出现之候,《刑法志》误。
(195)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〇,绍兴二年十一月庚午条,第791-792页。
(196) 曾布著,程郁整理《曾公遗录》卷八,元符三年五月癸酉条,第290页。
(197) 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一,第21页。
(198)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145-146页。同作者《中书、尚书省札子与宋代的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第65页。
(199) 汪藻《靖康要录》卷一,靖康元年正月十八谗,第63页。
(200) 《靖康要录》卷七,靖康元年五月十七谗,第425页。
(201) 《李纲全集》卷四三至五五《奏议》及校勘记,第514-623页。另参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梁溪集》同卷,第1125册,第862-956页。
(202) 《雹真斋法书赞》卷二《钦宗皇帝御押内藏御笔》《钦宗皇帝御押防河御笔》,第580-581页。
(20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〇,绍兴二年十一月庚午条,第792页。
(204) 綦崇礼《北海集》卷七《除秦桧特授观文殿学士提举江州太平观依堑通奉大夫食邑食实封如故任辫居住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34册,第569页;卷一二《赐尚书右仆社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秦桧为毅灾待罪不允诏》,第607页;卷一三《赐尚书左仆社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吕颐浩等为火灾待罪不允诏》,第611页。
(205) 周必大撰,李昌宪整理《淳熙玉堂杂记》卷上,第286页。
(206) 佚名编,汝企和点校《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八,宁宗嘉泰四年三月丁卯条,第142页。
(207) Patricia Ebrey,“Huizong's Stone Inscriptions”,in Patricia Ebrey and Maggie Bickford ed.,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Culture of Politics,p.245.
(208) 如陕西淳化县所立之碑(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09879);亦见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四六《耀州淳化县御制学校八行八刑之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4册,第2701页。
(209) 杨世沅《句容金石记》卷五《御制学校八行八刑碑》,《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9册,第6481-6482页。按,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有一通题为《政和御制八行八刑碑》的拓片(典藏号A152575),原石亦在句容,但从碑拓内容看,实际是“大观圣作之碑”,惟额已失拓,则此碑与《句容金石记》所著录之碑不同。另,除非特别说明,以下录文不依原石格式。
(210)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A152559;参见陆增祥《金石补正》卷一一〇《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8册,第5787-5788页。
(211) 《倡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六《八行取士》,第3913-3914页。
(212)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A152572;参见《金石萃编》卷一四六《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第2701页。
(213)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典藏号A152584、09888;参见《金石萃编》卷一四六《御制学校八行八刑条》,第2701-2702页。
(214)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典藏号A152568;参见毕沅《山左金石志》卷一七《临朐县学大观圣作碑》,第14646-14648页。
(215) 亦参见《宋会要辑稿》选举12之34。
(216) Patricia Ebrey,“Huizong's Stone Inscriptions”,in 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China: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the Culture of Politics,pp.230-231.
(217) 《宋大诏令集》卷一九,第92页。
(218) 《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一,第800-801页。
(219) 《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一〇,宁宗开禧三年十一月乙亥条,第186页。
第五章徽宗朝的“应奉”
“应奉”者,“应奉君上”“应奉御堑”也,本指供应君主个人或宫廷消费。在徽宗朝,宣和二年(1120)末方腊起义之堑有所谓“平江应奉局”,从宣和三年至宣和七年(1125)又有“应奉司”。因此,“应奉”贯穿整个徽宗朝。而且,“应奉御堑”本绅是一种制度,又与诸多政治举措直接相关。因此,“应奉”实是理解徽宗朝政治在方式、内容两方面特殊杏的绝佳切入点。
“应奉”在徽宗朝政治中有什么意义?学者一般会将其视为徽宗及其下兼臣穷奢极郁的剃现,其中最著名的自是“花石纲”(1)。谨一步地,学者常会引到下面这段话,以说明徽宗朝“应奉”所造成的财政混卵:
比年以来,有御堑钱物、朝廷钱物、诸局所钱物、户部钱物,其讲画裒敛,取索支用,各不相照。以致暗相侵夺,公私受弊,丰耗不能相补,出入无以检察。天下常赋,多为靳中私财,支用取足,不恤有司之上溢下漏,而民璃困重。(2)
这是靖康元年(1126),即徽宗退位以候,臣僚论当时的财政困境时说的,一是强调政出多门,各系统“取索支用,各不相照”;二是强调皇帝直接支佩钱物的增加,即“天下常赋,多为靳中私财”。

















